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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中法执复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马圣辉、陈志雄与苏金石、赖金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圣辉,陈志雄,苏金石,赖金颜,云浮市易丰行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中法执复字第17号申请复议人(原审异议人)马圣辉,男,汉族,1973年1月8日出生,住云浮市。申请执行人陈志雄,男,汉族,1959年12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被执行人苏金石,男,汉族,1962年10月20日出生,住云浮市。被执行人赖金颜,女,汉族,1965年11月19日出生,住云浮市。被执行人云浮市易丰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法定代表人赖金颜。申请复议人马圣辉不服云城区人民法院(2014)云城法执异字第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2010年4月25日,云浮市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赖金颜成立云浮市皇朝会娱乐有限公司。2011年3月1日,云浮市皇朝会娱乐有限公司将皇朝会卡拉OK酒吧租赁给苏柏,租期二年,自2011年3月1日起至2013年3月1日,租金总额为420万元,即每月20万元。2013年3月1日,赖金颜与云浮市皇朝会娱乐有限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租期十年,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23年3月1日,租金前五年为每月25168元;后五年为每月27964元。同日,云浮市皇朝会娱乐有限公司又将皇朝会卡拉OK酒吧(包含上文所述的赖金颜名下的物业)租赁给异议人马圣辉,租期十年,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23年3月1日,租金前五年600万元,即每月10万元,第六年开始每年递增2.5%。其中属于赖金颜名下的物业租金每月为30244.4元。此外,执行法院作出的(2014)云城法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2013年1月5日,云城区正汇商行(经营者为苏晓琪)与中国工商银行云浮分行签订《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借款270万元,以被执行人赖金颜所有的位于云浮市市区X路X段A2幢首层1A、1B、1C、1D商铺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该民事调解书确认中国工商银行云浮分行对上述抵押物在329万元内且在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执行法院作出的(2014)云城法民二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2013年3月15日,赖金颜与中国工商银行云浮分行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借款230万元,以被执行人赖金颜所有的位于云浮市市区X路X段A2幢17号、第二层18A、A2夹层商铺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该民事调解书确认中国工商银行云浮分行对上述抵押物在400万元内且在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执行法院作出的(2014)云城法民二初字第21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2013年7月22日,赖金颜、苏金石与中国农业银行云浮分行签订《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借款160万元,以被执行人赖金颜所有的位于云浮市市区X路X段A2幢首层2A、2B、3号、4号、15号、16号商铺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该民事调解书确认中国农业银行云浮分行对上述抵押物在330万元内且在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另查明,被执行人赖金颜所有的位于云浮市市区X路X段A2幢首层1A、1B、1C、1D、2A、2B、3号、4号、15号、16号、17号、第二层18A、A2夹层商铺(即赖金颜名下的物业)经过装修、改造,属于一个整体。执行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赖金颜与云浮市皇朝会娱乐有限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了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云浮分行的合法利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不予确认。云浮市皇朝会娱乐有限公司与异议人马圣辉签订转租的《承包合同》,亦不予确认。《商铺租赁合同》与《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通知书》关于“赖金颜与云浮市皇朝会娱乐有限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无效,云浮市皇朝会娱乐有限公司与马圣辉签订转租的《承包合同》也无效”的表述欠妥,予以纠正。对于异议人马圣辉提出其租赁赖金颜名下的物业并没有损害中国工商银行云浮分行利益的意见,不予采纳。对《通知书》确定的“对房产的拍卖是不附带租约的拍卖”,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异议人马圣辉提出的执行异议,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其请求撤销(2014)云城法执字第173号通知书,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马圣辉的异议。申请复议人马圣辉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2014)云城法执异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其主要理由有:一、申请复议人承包的皇朝会卡拉OK酒吧物业之前一直在租赁给其他人经营,从未中断。银行在向被执行人赖金颜发放贷款之前,对其用于抵押贷款的物业按规定作了评估调查,银行在明知抵押物业出租给他人经营的情况下仍然放贷给赖金颜,应当视为认可或追认赖金颜的出租行为,法院应当调取银行的评估报告,报告内有抵押物业的现状情况,可以判断赖金颜根本没有向银行隐瞒事实,也不存在与皇朝会娱乐公司恶意串通的主观故意,再则,带租金拍卖根本就不会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更不会影响法院拍卖物业的法律程序,而且申请复议人每月向法院按时缴纳租金的行为也充分说明银行的利益没有受到任何损害。二、(2014)云城法执异字第9号裁定书认定的第二条理由是申请复议人承包租金为每月10万元,而之前承包人苏柏的承包金为每月20万元,裁决书认为租金不合理。事实并非如此,苏柏承包时其总面积为3190平方米,到期后,有约1000平方米最好的端头位置卖给了农业银行,申请复议人接手时少了这部分最好的物业,只有2000多平方米,故租金理所当然下调,再加上申请复议人对原物业进行全面升级改造,更换全部的设备和进行了豪华装修,而且签约时间长,故谈判租金调至每月10万元完全符合当时的情况,即使按当前租金标准计算,每月10万元租金也不低,与市场行情完合相符。综上,申请复议人认为银行提出的被执行人赖金颜的行为损害了抵押权人利益的观点根本不成立,故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执行法院的裁定,以维护申请复议人的合法权益。本院查明本案的事实与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马圣辉认为执行法院通知其承租的位于云浮市市区X路X段A2幢的有关商铺不附带租约进行拍卖的行为损害了其利益而提出异议,该异议属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执行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的规定进行审查,属于适用法律程序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2014)云城法执异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二、本案发回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审判长  梁润棠审判员  王其彬审判员  张振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小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