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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矿执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5

案件名称

郭志刚与高计才、褚惠全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矿执字第00100号申请执行人郭志刚。被执行人高计才。被执行人褚惠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志刚与被执行人高计才、褚惠全劳务纠纷一案中,即(2015)矿民一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被执行人褚惠全在2015年8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1357.5元,被执行人高计才在2015年9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1357.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5)矿民一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书执行员  许育哲执行员  杨矿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小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