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执民字第0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民字第00043-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索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某某,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2014)西中民三初字第0019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另查明,被执行人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公司目前已歇业停产,(四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就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中执民字第0004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 娓审判员 孟安平执行员 陈 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