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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裕执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某侵权责任纠纷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裕执字第0023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2005年1月9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大街**号*******号。被执行人周某某,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大街**号76-3-706。李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裕少民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经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4)裕少民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2、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随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智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高东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