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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执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邢某甲与邢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成书,邢玉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476号申请执行人邢成书,男,住山东省鄄城县。法定代表人刘海玲,女,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邢玉涛,男,住山东省鄄城县。本院在执行邢成书与被执行人邢玉涛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民初字第15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合审判员  樊 波审判员  肖 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汤占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