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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曹名芳诉曹孝安、曹建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名芳,曹孝安,曹建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0001号原告:曹名芳,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和燕,山西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曹孝安,男,195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曹建军,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名芳诉被告曹孝安、曹建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名芳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名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名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石红波人民陪审员  张韶峰人民陪审员  张雅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