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曹名芳诉曹孝安、曹建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名芳,曹孝安,曹建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0001号原告:曹名芳,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和燕,山西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曹孝安,男,195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曹建军,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名芳诉被告曹孝安、曹建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名芳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名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名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石红波人民陪审员 张韶峰人民陪审员 张雅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