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邵东龙达纸业有限公司与肖同军劳动争议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东龙达纸业有限公司,肖同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4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邵东龙达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贯军,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同军。上诉人邵东龙达纸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同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三月六日作出的(2014)邵东民初字第2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邵东龙达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贯军与被上诉人肖同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肖同军于2012年2月开始到邵东龙达纸业有限公司从事打浆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肖同军也未参加工伤保险。2012年5月18日肖同军在货车上卸纸时,不慎踩空从货车上摔下。肖同军受伤后,在邵东县中医院住院治疗80天,用去医疗费30446.50元,其中邵东龙达纸业有限公司支付了24696.50元。2012年7月25日肖同军向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2年9月24日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不予以认定为工伤。肖同军不服,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该院判决由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13年3月5日,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肖同军所受伤情形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予以认定为工伤”的认定结论。2014年7月18日,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肖同军为伤残玖级。此后肖同军向邵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邵东龙达纸业有限公司赔偿工伤损失共计161950.61元。2014年10月21日,湖南省邵东县劳���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邵东龙达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肖同军工伤损失共计75186元。原审法院认为,肖同军在车上清点卸纸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经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和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应当认定肖同军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邵东龙达纸业有限公司以肖同军不同意参加工伤保险为由,要求判令驳回肖同军要求邵东龙达纸业有限公司支付工伤待遇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由邵东龙达纸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肖同军工伤损失共计75186元。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邵东龙达纸业有限公司负担。邵东龙达纸业有限公司上诉称,肖同军不是在工作时在自己岗位上受伤,应不属于工伤;肖同军不配合邵东龙达纸业有限公司办理工伤保险,导致邵东龙达纸业有限公司未能给肖同军办理工伤保险,应由肖同军自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请求二审改判驳回肖同军要求邵东龙达纸业有限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肖同军答辩称,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认定其系工伤,原审判令由邵东龙达纸业有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本案肖同军受伤是否属于工伤以及邵东龙达纸业有限公司应否支付肖同军工伤保险待遇。肖同军在邵东龙达纸业有限公司卸纸期间,不慎踩空从货车上摔下受伤,经肖同军申请,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肖同军为工伤。邵东龙达纸业有限公司上诉称,肖同军受伤应不属于工伤,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邵东龙达纸业有限公司有义务为肖同军缴纳工伤保险费,邵东龙达纸业有限公司没有给肖同军缴纳工伤保险费,原审判令其支付肖同军工伤保险待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综上,邵东龙达纸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10元,由邵东龙达纸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子腾审 判 员 陈平军审 判 员 贺显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静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