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向小林与被告吉首市太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小林,吉首市太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63号原告向小林。委托代理人李如蓝。被告吉首市太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意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学斌,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小林与被告吉首市太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小林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小林以其与被告吉首市太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经庭外协商达成和解,已无诉讼必要为由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向小林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罗来红审 判 员 张 开人民陪审员 宋友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