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官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朱寿姐与章礼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寿姐,章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官执字第41号申请人朱寿姐,女,汉族,1950年6月10日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章礼,男,汉族,1978年10月17日生,住铜陵市。朱寿姐与章礼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2014)铜官刑初字第000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章礼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章礼的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伍新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