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民申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申字第1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乙,农民。再审申请人王某甲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邯市民一终字第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某甲主要申请再审称,原二审认定被申请人索要申请人61600元彩礼款的事实,本应当依法判决其全部返还,却作出了与法律规定严重不符的判决。另外,原二审认定王某乙怀孕并生育,没有事实依据。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申请人请求返还彩礼款,应予以支持。但申请人王某甲所述其他理由,因无充足的证据支持,均不予采信。综上,王某甲的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巍审判员 武 涛审判员 左建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月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