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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商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杨双洪关启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双洪,关启民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商初字第170号原告杨双洪,男。被告关启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双洪诉被告关启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双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00元,减半收取2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谷秀琴代理审判员  腾 飞人民陪审员  李德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