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城商初字第00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上海腾有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太仓昂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腾有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太仓昂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城商初字第00116-2号原告上海腾有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玉晶。被告太仓昂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GOTTFRIEDJAKOBERNI。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腾有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以被告太仓昂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付货款,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腾有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保全费175元,合计268元,由原告上海腾有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汪 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沈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