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商初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严加彬与苏州市中衡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葛向华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加彬,苏州市中衡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葛向华,陈悦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商初字第00429号原告严加彬。委托代理人徐关明。委托代理人肖永新。委托代理人张建初。被告苏州市中衡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二路。法定代表人葛向华。被告葛向华。被告陈悦。原告严加彬与被告苏州市中衡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衡公司)、葛向华、陈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8日、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严加彬的委托代理人徐关明、肖永新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严加彬的委托代理人徐关明、张建初、被告陈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衡公司、葛向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加彬诉称:2013年7月30日,被告中衡公司向张家港市华芳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芳公司)借款500万元,原告及被告葛向华、陈悦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被告中衡公司经营不善,无力清偿借款本息,原告承担了担保责任,全额清偿了各项费用。原告依法取得追偿权。2、2013年10月10日,被告中衡公司取得中信银行授信1000万元,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港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了担保,原告及被告葛向华、陈悦提供了反担保。因被告中衡公司经营不善,无力清偿借款本息,金港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原告承担了反担保责任,原告代偿了144.2192万元。原告依法取得追偿权。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中衡公司偿还原告已清偿华芳公司的本息、诉讼费、律师费共计542.0178万元,并承担自2014年8月8日起按银行同期三倍的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中衡公司偿还原告已清偿金港公司的144.2192万元;3、被告葛向华、陈悦对被告中衡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悦辩称:原、被告之间的案情清楚,本人无异议。被告中衡公司、葛向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30日,中衡公司向华芳公司借款500万元,张家港沙龙精密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龙公司)、严加彬、葛向华、陈悦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中衡公司未能依约归还本息,华芳公司提起诉讼并申请执行。沙龙公司代偿了本金、利息、诉讼费、执行费共计5303035.5元。2014年12月2日,沙龙公司将追偿权转让给了严加彬。2013年10月10日,中衡公司向中信银行借款1000万元,金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严加彬、葛向华、陈悦提供了连带责任的反担保。因中衡公司未能依约归还本息,金港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提起诉讼,严加彬已为中衡公司代偿给金港公司本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合计1442192.5元。2013年10月8日,葛向华、陈悦出具承诺书,就上述事宜承诺如中衡公司违约,由葛向华、陈悦进行全额担保。因上述款项中衡公司、葛向华、陈悦均未支付给严加彬,为此涉诉。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执行和解协议书、结案说明、债权转让协议、收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关于华芳公司借款,沙龙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依法有权向债务人即被告中衡公司追偿。现沙龙公司将该权利转让给原告严加彬,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严加彬依法享有追偿权;关于中信银行借款,原告严加彬作为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依法有权向债务人即被告中衡公司追偿。因被告葛向华、陈悦承诺担保,但对保证方式、保证范围没有约定,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因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未约定期限,故原告可自起诉之日起要求被告承担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被告中衡公司、葛向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视为放弃到庭答辩、质证等权利,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市中衡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严加彬代偿款6745228元,并承担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被告葛向华、陈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837元,由被告苏州市中衡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严加彬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苏州市中衡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严加彬。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褚 军人民陪审员 孙振才人民陪审员 秦建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天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