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商终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博山华懋润滑机械厂与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牛议贤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博山华懋润滑机械厂,牛议贤,赵旭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商终字第2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负责人:张斌,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鑫,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博山华懋润滑机械厂。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负责人:吕登禄,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玺,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牛议贤,个体工商户。原审被告:赵旭。上诉人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因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商初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鑫,被上诉人博山华懋润滑机械厂的委托代理人孙玺,原审被告牛议贤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赵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商初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禚慧聪审判员 孙德启审判员 袁 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 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