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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范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范某,农民。被执行人:张某,农民。申请人范某与被申请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4)黄民初字第39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范某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黄民初字第3956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 勇代理审判员  程金岭代理审判员  李海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