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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门德俊与杨国瑞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门德俊,杨国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保字第57号申请人门德俊。被申请人杨国瑞。申请人门德俊与被申请人杨国瑞在2015年6月27日发生交通事故,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国瑞驾驶的鲁N×××××号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4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门德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杨国瑞驾驶的鲁N×××××号车予以扣押至宁津县众合停车场院内,扣押期限为2015年7月10日--2016年7月9日,扣押期间不准变卖、过户等。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松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程耀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