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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高振法与朱利国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振法,朱利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141号原告:高振法,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朱超,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瑞强,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利国,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振法诉被告朱利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振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179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于缴纳。审判员  穆家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