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萧商初字第2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吴杰辉与周磊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杰辉,周磊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2689号原告吴杰辉。被告周磊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杰辉诉被告周磊强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庭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杰辉撤回对周磊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吴杰辉负担。审判员  童华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许理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