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定民执字第4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张家界明兴木制品有限公司与梁爱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界明兴木制品有限公司,梁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定民执字第451-1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明兴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大桥居委会大力坡05号。被执行人梁爱军,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明兴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爱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万元。经查,被执行人梁爱军现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明兴木制品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梁爱军现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张家界明兴木制品有限公司也愿意等被执行人梁爱军有履行能力后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张定法民二初字第2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松标审判员 陈良升审判员 覃大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罗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