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执民字第000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民字第00085-6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委托代理人尚某。被执行人许某某。胡某某与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三初字第002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许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向车辆登记管理机关、银行、房管土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许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许某某在某某集团有限公司58%(出资额6960万元)的股权、在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持有的5%(出资额500万元)的股权办理了冻结。执行中,被执行人许某某与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具备时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中执民字第0008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 娓审判员 孟安平执行员 陈 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