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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2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蔡立锋与葛建南、郭亚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立锋,葛建南,郭亚方,周华祥,杭州祥元金嘉力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2521号原告蔡立锋。委托代理人刘学松。委托代理人田申。被告葛建南。被告郭亚方。被告周华祥。被告杭州祥元金嘉力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伟国。原告蔡立锋诉被告葛建南、郭亚方、周华祥、杭州祥元金嘉力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嘉力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迪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年5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依法予以准许并采取了相关的保全措施。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蔡立锋的委托代理人田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建南、郭亚方、周华祥、金嘉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蔡立锋诉称:2013年9月11日,被告葛建南由被告周华祥、金嘉力公司提供担保,向原告借款200万元,约定:月息2%,如借款人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须承担出借人为主张债权而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在内的一切费用;此借款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等内容。嗣后,被告葛建南一直未归还上述借款,被告周华祥、金嘉力公司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另上述借款发生在被告葛建南、郭亚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郭亚方负有共同偿还的义务。故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葛建南、郭亚方返还借款200万元,支付该款自2013年9月11日起至2015年5月13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813333.33元,及赔偿上述借款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损失;2.被告葛建南、郭亚方支付律师代理费100399元;3.被告周华祥、金嘉力公司对被告葛建南、郭亚方的上述第1.2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葛建南、郭亚方、周华祥、金嘉力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葛建南、郭亚方于1990年9月2日登记结婚。原告委托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了本起诉讼,并约定原告应支付律师代理费100399元,但至今未支付。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据、转账凭证、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婚姻登记申请书、证明各1份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葛建南、周华祥、金嘉力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和保证合同关系均合法有效。被告葛建南未及时返还借款,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周华祥、金嘉力公司作为借款担保人,也应按约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由于原告与被告周华祥、金嘉力公司对保证的范围未作约定,故被告周华祥、金嘉力公司应对被告葛建南在本案中所涉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即就承担责任部分享有向被告葛建南追偿的权利。案涉借款发生于被告葛建南、郭亚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既未到庭应诉,也未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反驳,故被告葛建南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郭亚方负有共同返还的义务。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葛建南、郭亚芳承担其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399元,但原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已实际支出了该项费用,为此,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告主张的合理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四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葛建南、郭亚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蔡立锋借款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813333.33元及赔偿上述借款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损失;二、周华祥、杭州祥元金嘉力大酒店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葛建南、郭亚方的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周华祥、杭州祥元金嘉力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就承担责任部分即享有向葛建南、郭亚方追偿的权利;三、驳回蔡立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葛建南、郭亚方、周华祥、杭州祥元金嘉力大酒店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110元,减半收取1505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0055元,由蔡立锋负担402元,由葛建南、郭亚方、周华祥、杭州祥元金嘉力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196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110元。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缴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童栎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