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421号原告钟某某。被告傅某某。原告钟某某诉被告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晋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傅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某某诉称:200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5年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同年因感情不和离婚。2007年,双方办理了复婚手续。由于原、被告是经人介绍认识,并没有充分的感情基础,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争吵,被告于2012年5月外出至今未归。也未与原告主动联系,双方已分居三年��久。原、被告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具状法院,要求与被告傅某某离婚,夫妻财产平等分割。原告钟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当庭提交了原、被告的户籍材料、结婚证等证据。被告傅某某未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傅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该行为应视为其自行放弃了应享的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经当庭质证,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性格不合,常为一些家庭琐事争吵而产生矛盾,于2012年5月分居至今,相互少有联系。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以原、被告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要求与被告傅某某离婚,并当庭陈述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本案在审过程中,���告以短信方式告知本案审判员,表示同意离婚,且无共同财产分割,亦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是事实婚姻,受婚姻法保护。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的陈述处理意见一致,证明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钟某某与被告傅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