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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宝军与被执行人梁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军,梁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张宝军,男,1964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松原市农安县。被执行人梁勇,男,1971年6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张宝军与被执行人梁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了(2014)宁民初字第2699号民事调解,内容如下:被执行人梁勇于2015年1月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宝军人民币5万元,2015年2月19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宝军人民币5万元,余款4万元被执行人梁勇于2015年5月30日前给付给申请执行人张宝军。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承担。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了(2014)宁民初字第2699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京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吉 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