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苏云章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塔里木灌区水利管理处股权转让纠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云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塔里木灌区水利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苏云章,男,1968年出生。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塔里木灌区水利管理处,法定代表人满秀坤,任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的(2015)阿民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塔里木灌区水利管理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日起3日内支付案件款215134.3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263元,申请执行费3160.96。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塔里木灌区水利管理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20558.3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