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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执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县支行与魏德山、牛玉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4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县支行被执行人魏德山被执行人牛玉环被执行人程继美被执行人田贵花被执行人程继双被执行人李春灵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魏德山、牛玉环、程继美、田贵花、程继双、李春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立案执行。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马商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的确认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县支行的申请,被执行人魏德山、牛玉环、程继美、田贵花、程继双、李春灵应返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县支行借款9995.97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魏德山、牛玉环、程继美、田贵花、程继双、李春灵主动还清了欠款。其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马商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涛审判员 迟林强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孔月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