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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开商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宜兴市中远物资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开商初字第70号原告宜兴市中远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五金机电城二区8192、8193号。法定代表人许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金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南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中远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与被告江苏金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物资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金兴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物资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环保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物资公司撤回对被告环保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5元,由物资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嘉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