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沙某、马某犯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某,马某
案由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聊东刑初字第25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沙某,男,农民。因涉嫌犯过失损坏公用电信通信罪,于2014年4月1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23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被告人马某,男,农民。因涉嫌犯过失损坏公用电信通信罪,于2014年4月1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23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公刑诉(2015)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沙某、马某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沙某、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1日11时,被告人沙某、马某在聊城市经济开发区顾官屯镇四合村田地里用打沟机械打沟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的军用光缆打断两处,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90分钟。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沙某、马某赔偿受害单位因抢修光缆支出的费用3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沙某、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证实,2014年3月31日11时30分许,其所在单位位于顾官屯镇四合村田地里的两处军用光缆被阻断的事实。证人袁某证实,2014年3月31日,因准备种植山药,其雇佣沙某、马某在顾官屯镇四合村田地里打沟,期间一辆部队施工车到达后抢修被挖断光缆的事实。书证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出具的证明、收到条,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方位图、办案说明、物证照片,被告人沙某、马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马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沙某、马某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沙某、马某的行为侵犯了国防建设秩序,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沙某、马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了受害单位支出的抢修费用,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沙某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马某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翟 娟人民陪审员 王智孟人民陪审员 王忠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