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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1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冯某某、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冯某某,刘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494号原告马某某。被告冯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马某某与冯某某、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世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