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3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张昌显与王正华、交运集团公司青岛即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昌显,王正华,交运集团公司青岛即墨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3776号原告张昌显。委托代理人杨小星,即墨七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正华。被告交运集团公司青岛即墨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烟青路949号。负责人:李德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佳福、刘楠,该公司员工。原告张昌显与被告王正华、交运集团公司青岛即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昌显撤回对被告王正华、交运集团公司青岛即墨分公司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199元,减半收取9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永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江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