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二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张桂森与被告侯广州、抚松县弘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森,侯广州,抚松县弘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307号原告:张桂森,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临江市。被告:侯广州,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江源区。被告:抚松县弘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抚松县。法定代表人:于海波,经理。委托代理人:牛立军,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抚松县弘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吉林省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森与被告侯广州、被告抚松县弘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弘兴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白山市江源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与弘兴公司、侯广州确认合同效力案件在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审结,本案需以其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来逢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姜 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