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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丁宝燕与马海其、马汉秀监护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宝燕,马海其,马汉秀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239号原告丁宝燕,女,生于1982年2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委托代理人杨静清,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马海其,男,生于1937年4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马汉秀,女,生于1935年3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了原告丁宝燕诉被告马海其、马汉秀监护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宝燕于2015年7月9日以双方已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宝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丁宝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田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