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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高国君与潘俊悦、董淑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国君,潘俊悦,董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257号申请执行人:高国君。被执行人:潘俊悦,农民。被执行人:董淑芬,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国君与被执行人潘俊悦、董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潘俊悦、董淑芬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4)黄民初字第498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 勇代理审判员  程金岭代理审判员  李海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