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法执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唐某与欧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欧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字第188-1号申请执行人唐某。被执行人欧某。申请执行人唐某与被执行人欧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一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案标的款257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欧某在安远县欣山农村信用合作社账号为13×××42的账户内有存款1285.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欧某在安远县欣山农村信用合作社账号为13×××42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老三审判员 叶华尚审判员 陈民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彭成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