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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杭州东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春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杭州东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春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866号申请执行人杭州东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春亮。申请执行人杭州东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春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杭江民初字第16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杭州东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0元,执行费为人民币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委托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行,该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将本案退回,在退卷中说明被执行人李春亮在该院辖区内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附银行查询存款证明,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现向本院申请对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86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人民陪审员  杨超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王超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