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行非诉审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清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清远市厚德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他普通执行[城法]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清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清远市厚德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行非诉审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清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地址:清城区东城街蟠龙园清远。法定代表人:张伟杰,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沈建新,职务:科员。被执行人:清远市厚德房地产有限公司,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法定代表人:冯自游。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清)人防决字(2014)17号《限期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中的易地建设费1000000元。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限期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清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其(清)人防决字(2014)17号《限期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中的易地建设费1000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2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焯坤审判员 罗伟雄审判员 蒋茂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