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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一初字第00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刘安翠与赵孝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安翠,赵孝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0806号原告:刘安翠,女,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赵孝彬,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固镇县,现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告刘安翠与被告赵孝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安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孝彬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安翠诉称:我与被告是熟人关系。2012年10月7日,被告以建窑厂投资购买设备为由向我借款116000元,当时被告给我写下借条一张,借条上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12月1日,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1.5%。借款逾期后,被告只付了20000元利息,借款本金经我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欠款本金116000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赵孝彬未作答辩。刘安翠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赵孝彬于2012年10月7日写下的借条一张。借条的内容为:今借到刘安翠现金拾壹万陆仟元整,还款日期到2013年12月1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民事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和庭审笔录,本院确定本案的事实为:刘安翠与赵孝彬是熟人关系。2012年10月7日,赵孝彬向刘安翠借款116000元,当时给刘安翠写下借条一张,借条的内容为:今借到刘安翠现金拾壹万陆仟元整,还款日期到2013年12月1日。借款逾期后,赵孝彬于2014年4月份左右还款20000元,其余欠款经刘安翠多次催要未果。刘安翠所述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5%一事,无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赵孝彬向刘安翠借款116000元一事,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扣除债务人赵孝彬已还的20000元外,理应承担偿还其余欠款及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刘安翠所述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5%一事,无证据证实,视为借款期限内不支付利息,故其要求按月利率为1.5%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赵孝彬逾期还款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孝彬偿还原告刘安翠借款本金96000元及利息(116000元本金的利息从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4月1日按年利率6.15%计算;96000元的本金的利息从2014年4月2日按年利率6.15%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刘安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0元,原告刘安翠负担50元,被告赵孝彬负担25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学忠人民陪审员  周 静人民陪审员  张厚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安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