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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松诉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松阳县链条配件有限公司与浙江永美链条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松阳县链条配件有限公司,浙江永美链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松诉保字第51号申请人:松阳县链条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向军。被申请人:浙江永美链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响阳。申请人松阳县链条配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永美链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永美链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保全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保全期限自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财产保全的效力消灭。申请人若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可在期限届满前书面向本院申请延长期限,可延长期限为前述期限的二分之一。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志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洪雪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