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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林珊珊与黄沛维、卢灿荣、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珊珊,黄沛维,卢灿荣,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110号原告:林珊珊,住广东省揭西县。委托代理人:祝胜满,广东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沛维,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告:卢灿荣,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仅作办公用途)。负责人:廖万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单炽锴,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珊珊诉被告黄沛维、卢灿荣、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珊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珊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林珊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000元)。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魏立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