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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宜城市小河镇黄集村民委员会与周爱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024号原告宜城市小河镇黄集村民委员会(下称黄集村)。法定代表人王正山,黄集村村主任。被告周爱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集村诉被告周爱祖农田灌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集村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集村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集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黄集村负担。审判长周有志人民陪审员刘富刚人民陪审员刘天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王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