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徐卯春与徐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卯春,徐卫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236号原告:徐卯春。被告:徐卫平。本院在原告徐卯春与被告徐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卯春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卯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卯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0元,减半收取1205元,由原告徐卯春负担。审 判 长 王 玮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人民陪审员 周丽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叶旭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