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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徐卯春与徐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卯春,徐卫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236号原告:徐卯春。被告:徐卫平。本院在原告徐卯春与被告徐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卯春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卯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卯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0元,减半收取1205元,由原告徐卯春负担。审 判 长 王 玮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人民陪审员 周丽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叶旭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