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寿执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永华与刘成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华,刘成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寿执字第1846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华。被执行人:刘成吉。申请执行人王永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成吉借贷纠纷一案,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3日作出(2008)寿稻民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永华于2008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8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8)寿稻民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崔广华执行员 罗志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冯洪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