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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寿执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永华与刘成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华,刘成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寿执字第1846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华。被执行人:刘成吉。申请执行人王永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成吉借贷纠纷一案,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3日作出(2008)寿稻民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永华于2008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8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8)寿稻民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崔广华执行员  罗志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冯洪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