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黄英与单国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英,单国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268号原告黄英。委托代理人李坚、邱君晖,江苏钟山明镜(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国兴。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英与被告单国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英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此款已由黄英预交),由黄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文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钱 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