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季仁凤与杨金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0329号申请执行人季某某(风),1950年5月17日。被执行人杨某某。季某某(风)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泰虹民初字第0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依法向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泰兴市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向泰兴市房管、车管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及车辆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及车辆。另查明,被执行人的拆迁补偿款在本案申请执行前已经分配完毕。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00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暂无其他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存款本院已经依法扣划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余款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泰虹民初字第01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纪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卢月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