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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执字第007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杜乃忠与陈国华、陈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执字第00762-1号申请执行人杜乃忠,农民。被执行人陈国华。被执行人陈祥,无业。申请执行人杜乃忠与被执行人陈祥、陈国华债权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射兴民初字第05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陈祥、陈国华共同偿还申请人杜乃忠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63000元,于2015年2月17日前还13000元,剩余款项在2015年6月30日前还10000元,2016年2月6日前还15000元,2016年6月30日前还15000元,2017年1月26日前还15000元。另被执行人陈祥、陈国华应承担执行费84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房屋。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房屋。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射兴民初字第0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刘必胜审判员  孙天华审判员  顾正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为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