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0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周亮与陕西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亮,陕西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0755号原告:周亮。委托代理人:张享维,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沣路高家堡北侧。法定代表人:郭少春,职务不详。案由: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亮与被告陕西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亮于2015年6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亮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150元由原告周亮承担。审 判 长 梁梦艺代理审判员 蒲婷婷代理审判员 张叡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曹雪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