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执异字第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玉平、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张玉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平,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中执异字第004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张玉平。委托代理人刘旭华,山东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建设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张增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苗磊,该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张玉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张玉平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张玉平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张玉平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玉平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昌海审 判 员 赵述安代理审判员 陈 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陆 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