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法执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法执字第00607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孙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高某案件款20万元,从2015年7份起,每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案件受理费4350元、执行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孙某某负担。如被执行人孙某某逾期不履行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靖法执字第036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闫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