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湖北家鑫典当有限公司与陈德武、刘道云等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276号原告湖北家鑫典当有限公司。(下称家鑫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娟,家鑫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咸宁市温泉路88号。委托代理人严勇,湖北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德武。被告刘道云,系陈德武之妻子。被告陈威。原告家鑫公司与被告陈德武、刘道云、陈威典当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道云、陈威下落不明,需扣除审限。本院认为,由于上列原因,本案不适宜用简易程序审理,需转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阮文胜审 判 员 陈新财人民陪审员 李汉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