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执民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翁云美与方进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翁云美,方进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淳执民字第1067号申请执行人:翁云美,被执行人:方进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5月30日作出的(2014)杭淳威民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方进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方进荣银行存款202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傅 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邵智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