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民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132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徐霓,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高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伟林,韩城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王某某诉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高旺纯代理审判员 王 萍人民陪审员 徐根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