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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132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徐霓,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高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伟林,韩城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王某某诉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高旺纯代理审判员  王 萍人民陪审员  徐根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俊杰 微信公众号“”